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工作的意见,以合肥师范学院为牵头单位,联合有关政府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和中小学、幼儿园相关教育机构共同组建的“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为开放性,无边界的创新平台。加强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管理,提升协同创新能力与水平,确保协同创新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二条 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协同创新中心按照安徽省基础教育三项改革实施方案,有重点、分步骤地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农民工子女教育体制机制、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三个改革领域的项目研究。
第三条 在“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互赢、协同发展”的合作原则下,中心实行岗位聘任制。理事会根据中心建设规划,可聘任专家委员会成员5名,聘任委员会成员5名,工作委员会成员7名。
第四条 工作委员会执行理事会下达的工作任务,负责中心日常运行管理,其工作人员为专职在编人员,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工作人员4名,均由合肥师范学院调配,报理事会备案。
第五条 中心根据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的需要,向国内外公开招聘3-4名首席专家,由首席专家和中心协同组建创新团队,每个团队成员为5-7名。
第三章 人员聘任
第六条 首席专家及其团队人员的聘任采用流动不调动的原则,聘用只需按照协议,完成中心签订的项目研究任务。
第七条 制定人员聘任计划。聘任委员会根据中心建设规划和研究方向的需要,制定引进和稳定协同创新不同层次的人才计划,经理事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发布招聘公告与初审。聘任委员会根据人才计划,经理事会同意发布招聘公告,有意者需提交个人相关材料,包括现有承担项目,代表作论著,获奖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履历等情况,并填写《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聘任审批表》。聘任委员会协同工作委员会对拟引进的对象面试后,提出初审意见。
第九条 评审。聘任委员会对拟聘任对象的业务能力进行综合评价,报理事会审批。
第十条 签订协议。经考核确定聘任的首席专家或研究人员,协同创新中心与其签订《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聘用协议书》,办理相关聘任手续。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聘任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方式,结合中心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调整以及聘任人员的考核结果,对聘任人员进行可进可出的动态模式。
第十二条 中心对聘任人员实行项目目标管理,应按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文件和中心建立的相关规章制度签订聘任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聘任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岗位目标,以此为依据对聘任人员进行跟踪考核,对有突出贡献的,中心给予奖励;对达不到岗位目标要求者,酌减有关待遇,直至解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各成员单位协商并确定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补充或修改由协同创新中心理事会讨论决定,其解释权属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