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经费管理,提升协同创新能力与水平,确保协同创新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中心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中心协同单位投入经费、政府财政资助、其他渠道资金等。
(一)中心协同单位投入经费。指中心协同成员单位自筹经费用于中心建设。
(二)政府财政资助。以中心通过国家或省级批准后获得的财政资助经费,以及中心各协同单位利用公共平台申请并获批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地方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和地方政府财政补助等经费。
(三)其他渠道资金。以中心名义接受的其他资金。
第二条 中心经费主要用途包括科研任务经费、岗位经费、办公经费等。
(一)科研任务经费由研究经费、人员经费和支撑经费组成。研究经费指开展研究任务必须的经费,包括实验材料费、会议费、培训费、实践推广费等;人员经费包括科研人员的绩效工资、研究生劳务费、雇工费用等;支撑经费指中心组织研究任务、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必要的支出等。
(二)岗位经费指专家委员会、聘任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工作人员的工资性支出。
(三)办公经费主要用于仪器设备购置、基地基础建设和其他办公支出等。
第三条 中心科研任务经费占总经费比例不得低于60%,其比例构成原则:研究经费不得低于50%,人员经费不得超过30%,支撑经费不得超过20%。
第四条 中心设立的科研任务下达后,由项目组(创新团队)按照支出项目编制经费预算,中心审核后进行批复,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 中心创新团队、人员承担的国家和地方科研任务,财务验收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