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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组织框架及运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7-30浏览次数:698 次

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组织框架及运行管理办法

一、机构性质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即“2011计划”)工作的意见,按照安徽省基础教育三项改革实施方案,有重点、分步骤地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农民工子女教育体制机制、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三个改革领域的项目研究,由合肥师范学院牵头组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该中心联合有关政府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和中小学、幼儿园相关教育机构共同组建开放性、无边界的创新平台,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互赢、协同发展”的合作原则,发挥各自优势,在基础教育研究、人才培养、经验推广等方面深度合作。

二、组织框架

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协同创新中心设理事会、专家委员会、聘任委员会及中心主任委员会,各司其职。

理事会:为中心决策机构。由参与组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的单位和其他支持单位组成,参与组建单位为常务理事,其他支持单位为理事,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常务理事中产生。理事会定期举行会议,决定协同创新中心重大事项,审核通过协同创新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决定协同创新中心主任的任免,决定专家委员会和聘任委员会的人事任免。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其职能。

专家委员会:为中心项目指导与咨询机构。由教育学、管理学、心理学等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对中心的研究工作进行指导、咨询与监督。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聘任委员会:为中心首席专家遴选面试与考核机构。委员会根据国内外的知名专家的研究贡献及影响,聘任研究项目首席专家。向理事会汇报并对理事会负责。

工作委员会:有主任1名、副主任2名。执行理事会下达的工作任务,负责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联络专家委员会、人员招聘,研究工作协调与衔接等工作。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资料室、财务室、项目管理室等。

三、运行管理

(一)建立制度,规范管理。中心将统一建立管理机制,岗位设置和人员聘任办法、经费管理办法,人才培养管理办法、成果管理与奖励办法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实现规范管理。

(二)学术民主,科学决策。根据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对研究方向的定位与规划,在中心主任的主持下,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就重要事务和重大研究项目进行决策。

(三)强化中心协同管理。中心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各研究项目小组和中心主任委员会等都是协同创新中心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管理上实现协同,互促互进的协同管理机制。

(四)强化项目与经费管理。中心的研究课题对中心内外招标,中心与中标首席专家签订合同,对课题组科研活动进行过程监督、目标管理。首席专家负责组建项目研究组,研究组人员由首席专家确定。项目验收实行第三方考评,即由教育厅、财政厅聘请非中心人员、非项目研究人员的第三方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考评。

按照市场化运作,经费与项目捆绑,按岗定酬,绩效挂钩。合力打造利益共享机制,以公平的利益分配链条紧密连接参与协同创新的各方力量

(五)联合开放、共建共享。中心课题和人员实行开放原则,鼓励各研究团队合作研究,联合攻关,鼓励加强交流与合作,中心实行对外开放,建立良好的交流和合作机制,鼓励人员的派出和请进交流学习、进修和合作研究,实行仪器设备资源产权明晰的共享机制,成果方面,实行知识产权和效益的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