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心名称: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协同创新中心(英文名称:Coordinated Innovation Center for
Basic Education Reform and Development)。
第二条 中心牵头单位合肥师范学院和各协同单位,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互赢、协同发展”的原则,建立长期、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促进安徽省基础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条 中心依据当前安徽省基础教育三项改革实施方案,有重点地、有步骤地开展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农民工子女教育体制机制、规范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改革三个领域的项目研究。
第四条 中心牵头单位为合肥师范学院,汇聚人才、学科、科研等相关创新要素,构建高校与高校、地方政府、科研院所、中小学、幼儿园及相关教育机构等协同创新体深度融合的协同创新中心。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以合肥师范学院“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为载体,以落实安徽省基础教育三项改革实施方案的需求为牵引,以提升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的共同体创新能力为核心,形成“人才高地、科研阵地、培养基地”,将本协同创新体打造成具有开放性、实践性和发展性特点的创新平台,并围绕这一特征设计新型科研管理体制机制,汇聚创新要素,对内整合资源,对外协同发展。
第六条 中心重点任务进行三项改革的分领域研究,为省政府、省教育厅进行科学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向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及基础教育一线学校进行教育改革提供业务指导;积极探索适应于不同需求、不同层次协同创新的管理制度、运行机制和实施模式,以及协同创新体组织建设与文化建设的新路径、新方法,保障本协同创新体稳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建立协同创新的新体制机制,按照“政府是主导,协同是基础,研究是支撑,应用是目标”的合作机制,明确任务职责。组建全面开放、多元融合、动态化管理的协同创新有机整体。重点突破制约高校创新能力提升的内部机制障碍,打破高校与其他创新主体间的体制壁垒,把人才作为协同创新的核心要素,通过大力推进组织管理、人事制度、人才培养、考评体系、科研组织、资源配置、国际合作以及创新文化等八个方面的改革,促进政校、校校、校所、校地以及与国际优势核心创新要素的深度融合,建立开放、集成、高效的协同创新模式,充分发挥各协同单位在协同创新中心的作用和能力,逐步构建有利于协同创新的新体制机制。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组织形式。中心以高校的优势学科群为依托,通过高校校内融合和政校联手、校际共享、学研合作等形式,以“中心+平台+团队”为基本模式,组建全面开放、多元融合、动态化管理的协同创新有机整体。
第九条 中心设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聘任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机构,各司其职。
理事会:中心决策机构。由参与组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的单位和其他支持单位组成,参与组建单位为常务理事单位,其他支持单位为理事单位,理事长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由常务理事单位中产生。理事会定期举行会议,决定协同创新中心重大事项,审核通过协同创新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决定协同创新中心主任的任免,决定专家委员会、聘任委员会的人事任免。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其职能。
专家委员会:中心项目指导与咨询机构。由教育学、管理学、心理学等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对中心的研究工作进行指导、咨询与监督。专家委员会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聘任委员会:中心首席专家遴选面试与考核机构。聘任委员会根据国内外的知名专家的研究贡献及影响,聘任研究项目首席专家。每次聘任需经理事会同意。
工作委员会:中心工作执行机构,由中心主任、副主任和相关人员组成。工作委员会执行理事会下达的工作任务,负责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联络专家委员会、人员招聘,做好协调与衔接工作等。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项目管理室、财务室、资料室等。
第十条 中心工作地点设在合肥师范学院三孝口校区。
第四章 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 中心以合肥师范学院为牵头单位,安徽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等政府部门、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等科研院所、台湾铭传大学等高等院校、合肥一中等中小学、幼儿园及相关教育机构等80个单位为协同单位。
第十二条 中心牵头单位与各协同单位签订《共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协同创新中心框架协议》,以协议的形式约定成员单位的责任、义务以及协作内容等。
第十三条中心的各成员单位要高度协同,使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有机融合,形成适应基础教育发展需要的协同创新体系。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中心的研究项目对中心内外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后,中心与中标首席专家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首席专家根据研究需要与中心协同选聘项目研究成员,组成项目组。中心对项目组的研究进行过程监督、目标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组根据支出项目编制经费预算,中心审核后进行批复,先预支40%比例的研究经费启动研究。
第十七条建立项目研究绩效评价机制。研究项目验收实行第三方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评为优秀的,可续签下一阶段的科研任务,同时全额拨发研究经费,并给予研究经费10%的奖励;考评为合格的,只拨发全额研究经费,整改后可续签下一阶段的科研任务;考评为不合格的,可解除合约,不予续签,另扣除研究经费的30%。
第十八条中心创新团队、人员利用中心平台资源、经费取得的各类研究成果归属其人事所在单位和中心共享,并根据需要提交给政府部门供决策咨询的实践服务。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中心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中心协同单位投入经费、政府财政资助、其他渠道资金等。
(一)中心协同单位投入经费。指中心协同成员单位自筹经费用于中心建设。
(二)政府财政资助。以中心通过国家或省级批准后获得的财政资助经费,以及中心各协同单位利用公共平台申请并获批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地方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和地方政府财政补助等经费。
(三)其他渠道资金。以中心名义接受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条 中心经费主要用途包括科研任务经费、岗位经费、办公经费等。
(一)科研任务经费由研究经费、人员经费和支撑经费组成。研究经费指开展研究任务必须的经费,包括实验材料费、会议费、培训费、实践推广费等;人员经费包括科研人员的绩效工资、研究生劳务费、雇工费用等;支撑经费指中心组织研究任务、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必要的支出等。
(二)岗位经费指专家委员会、聘任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工作人员的工资性支出。
(三)办公经费主要用于仪器设备购置、基地基础建设和其他办公支出等。
第二十一条 中心科研任务经费占总经费比例不得低于60%,其比例构成原则:研究经费不得低于50%,人员经费不得超过30%,支撑经费不得超过20%。
第二十二条 中心设立的科研任务下达后,由项目组(创新团队)按照支出项目编制经费预算,中心审核后批复,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中心创新团队、人员承担的国家和地方科研任务,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协同单位要按照章程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并服从组织管理机构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中心成员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时,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中心牵头单位,并在合理期间出具不能履行的证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及其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履行本章程而引起的任何纠纷应通过相关方友好协商解决,或通过中心理事会调节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各成员单位协商并确定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补充或修改由中心理事会讨论决定,其解释权属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