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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陶行知研究会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安徽省陶行知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是群众性教育学术团体,其成员由教育界和热心人民教育事业的单位自愿组成,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团结和组织全省有志从事教育科学研究的广大教育工作者,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活动,研究基础教育的理论和实际问题,为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教育科学,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在安徽省教育厅的领导下,接受中国陶行知研究会和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安徽省民政厅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驻地设在合肥师范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现代教育教学理论。
(二)开展群众性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试验,负责群众性基础教育的科研立项和科研的组织管理工作,并组织重点项目的研究。
(三)普及教育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教育科学研究动向,优秀成果及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四)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信息反馈和咨询意见。
(五)组织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试验成果的鉴定与推广。
(六)出版并发行学术性书刊,组织、举办实验学校和实验基地培训和学术讲习、研讨活动。
(七)组织教育评价活动,教育科研成果和优秀论文评奖活动,评选学会活动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八)开展国际和国内兄弟省市的教育学术交流与合作。
(九)开展其他有益于教育改革与发展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采取团体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热心支持并自愿参加教育科学研究、学术讨论和教育改革实践活动。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提交入会书面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承认本会章程,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
(五)入退会自愿。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学术论文和学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经同意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交。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任期 5 年,其职权:
(一)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名誉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 5 年。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在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第二十九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