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考核管理,提升协同创新能力与水平,确保协同创新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行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按聘用合同的约定,检查聘任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第二条 年度考核。聘期内每年年底进行常规性考核,由中心组织,结合合同中规定的工作任务和岗位职责,在思想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进度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形成意见,考核结果报中心聘用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 终期考核。根据聘用合同,在聘任期满时对聘任人员的履约情况进行全面的综合考核。
第四条 考核程序
(一)考核对象对聘期内工作职责和岗位目标的完成情况提交书面述职报告、支撑材料和考核登记表。
(二)通过年终总结会、项目汇报会形式,组织专家对考核对象进行科研成果、人才培养、学术交流、服务区域发展等方面考核,量化结果并形成考核意见。
(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五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津贴的发放。年度考核合格者,根据合同约定发放相应的津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津贴暂缓或停止发放;年度考核优秀者,可给予特殊奖励。
(二)聘用合同的执行。年度考核合格者以上等次继续聘任,不合格者由理事会决定是否继续聘用。终期考核合格者,本着双方自愿协商的原则继续聘任。终期考核不合格者,终止聘任及各项待遇。
第六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