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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协同创新中心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7-30浏览次数:782 次

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协同创新中心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项目管理,提升协同创新能力与水平,确保协同创新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中心的研究项目对中心内外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后,中心与中标首席专家签订合同。

第二条 首席专家根据研究需要与中心协同选聘项目研究成员,组成项目组。中心对项目组的研究进行过程监督、目标管理。

第三条 项目组根据支出项目编制经费预算,中心审核后进行批复,先预支40%比例的研究经费启动研究。

第四条 建立项目研究绩效评价机制。研究项目验收实行第三方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评为优秀的,可续签下一阶段的科研任务,同时全额拨发研究经费,并给予研究经费10%的奖励;考评为合格的,只拨发全额研究经费,整改后可续签下一阶段的科研任务;考评为不合格的,可解除合约,不予续签,另扣除研究经费的30%。

第五条 中心创新团队、人员利用中心平台资源、经费取得的各类研究成果归属其人事所在单位和中心共享,并根据需要提交给政府部门供决策咨询的实践服务。

第六条 中心创新团队、人员承担的国家和地方科研任务,任务验收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